规章制度

延边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维修组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维修任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设的仪器设备维修中心承担。

二、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专项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校行政事业费拨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维修费单独设立,应不低于购置费的4%);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费;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其他划入专项维修经费的来源(包括自筹经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和仪器设备维修中心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报修或维修。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性确认,将论证意见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维修,设备修复后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四、鼓励有维修技术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并根据记录计算工作量。所需配件以旧换新,到仪器设备维修中心领取。

五、需维修室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送交仪器设备维修中心或请维修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等级,进行维修,并填写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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